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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来源:甘肃疾控       发布时间:2024-04-22        打印文章       字体:[        ]


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




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在工作场所中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人群为监护对象,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




放射工作人员及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以职业健康监护一般原则为基础,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为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提供健康基础资料。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 a~2 a, 不得超过2 a,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在岗期间因需要而暂时到外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应按在岗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放射工作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评价其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三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但应按离岗时检查项目补充未检查项目;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离岗检查可视为上岗前检查,在同一单位更换岗位,仍从事放射工作者按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并记录在放 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2a以上(含2a)重新从事放射工作,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





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史(放射和非放射)、既往病史、个人史、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史(如有);

2.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及处理意见;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治资料(病历、诊断证明书和鉴定结果等)、医学随访资料;

4.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工伤鉴定意见或结论;怀孕声明等。



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盖章。





GSCDC


撰稿:

刘刚

校对:

周煜皓

审核:

陈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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